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7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和规范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推动慈善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精力等从事慈善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慈善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慈善公益服务。

第二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慈善志愿者

第三条  慈善志愿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慈善事业,有强烈的的社会责任感,乐于为慈善事业做贡献。

(二)原则上需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五年以内无犯罪记录且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具备参加慈善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技能。

(四)自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慈善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遵守本暂行办法,接受市慈善总会的指导和管理。

(六)慈善志愿者可在所属团队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  慈善志愿者的注册登记

(一)申请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填写《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申请表》,并在临沂慈善志愿者平台完成线上注册。

(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社区、学校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市慈善总会进行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市慈善总会《慈善志愿者证》。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慈善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二)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三)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志愿者需要时,临沂市慈善总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志愿者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志愿服务。

(四)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技能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的活动及项目,接受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或保障。

(五)志愿者应当获得社会尊重,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信息不得被泄露;志愿者有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申请注销慈善志愿者身份。

(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七)临沂市慈善总会为注册志愿者逐一建立《慈善志愿者者终身档案》,依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志愿者评先树优,由临沂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八)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慈善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慈善总会的相关规定,接受市慈善总会的指导与管理,履行志愿者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维护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市慈善总会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五)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并主动向临沂市慈善总会交回《慈善志愿者证》。 

第三章  慈善志愿者团队(协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志愿者团队(协会)”是指依法依规在市慈善总会申请成立、由一定数量的慈善志愿者组成的团队;或者依法依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有意愿加入市慈善总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七条  成立慈善志愿者团队(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协会)志愿者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临时或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组织架构

(四)有管理制度

(五)有工作台账

(六)有常态化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

(七)服从市慈善总会的管理

第八条  成立慈善志愿者团队(协会)需由团队主要发起人向市慈善总会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考察合格后,准许成立,可以“临沂市慈善总会某某团队”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团队(协会)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团队领导班子的任免由本团队骨干成员民主商定并报市慈善总会批准后,由市慈善总会正式确定。

第九条  志愿者团队(协会)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志愿者当依照志愿服务计划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

第十条  志愿者团队(协会)开展服务活动的记录及报备

(一)志愿者团队(协会)以公告或通知形式策划开展大型集体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市或县慈善总会批准,并在临沂慈善志愿者平台发布活动。

(二)志愿者团队(协会)想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在活动开始前报市或县区慈善总会批准。

(三)志愿者团队(协会)开展常态化服务活动时,在临沂慈善志愿者平台发布活动,线上完成申请报备。

第十一条  开展慈善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包括团队(协会)内部募集、政府扶持、接收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志愿者团队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慈善总会的监督管理,接收社会捐赠和资助前需向市慈善总会报备,并获得审批同意。各团队(协会)不得利用市慈善总会名义进行违法募捐或随意接收社会捐赠或资助。

第十二条  为规范管理临沂市慈善志愿者队伍,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升活动的质量、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市慈善总会设立志愿者筹募工作部。

第四章  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之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之家”,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以开展慈善志愿服务为宗旨建立的慈善志愿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慈善志愿者之家建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有办公场所、有慈善志愿者队伍、有管理制度、有工作台账、有服务项目、有志愿者活动。

第十五条  在慈善志愿者之家开展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临沂市慈善总会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管理暂行办法》。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负责与本会有效的衔接,认真做好活动信息上报、阶段性、年度工作总结等工作。

(四)完成一年期与近期工作计划。

(五)培育一批热心我市慈善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一定专长的慈善志愿者骨干队伍。

(六)掌握服务范围内需要帮扶群体的基本情况,建立服务对象档案,发挥团队慈善志愿者业务特长,采取有效服务措施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七)加强影响力、公信力的策划、宣传、推广和提升工作。开展慈善志愿服务工作,树立临沂市慈善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经本会同意,组织慈善志愿者开展“一元捐”等经常性捐赠活动,采取多种渠道募集慈善款物,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志愿者服务经费、物资等。

(九)建立服务制度、科学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服务项目或活动应有计划、有总结、有考评、有表扬,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系列活动。

第十六条  所有出现“临沂市慈善总会”相关字样的各种宣传资料,由本会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凡有损“临沂市慈善总会”及“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之家”名誉的将被撤销,具体如下:

(一)借用“临沂市慈善总会”及“临沂市慈善志愿者之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未与服务对象进行良好沟通,态度恶劣、言语不文明、发生纠纷等行为。

(三)其他损害“临沂市慈善总会”及“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之家”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志愿服务的考核、激励、表扬

第十七条  慈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慈善志愿者证》或“临沂市慈善总会志愿者”胸章。

第十八条  慈善志愿者团队(协会)可实施助老、助残、助困、助医、助学、助童、保护环境、紧急救援、社区服务、公益服务、流浪动物救助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社区共建和治理、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十九条  临沂市慈善总会为注册志愿者逐一建立《慈善志愿者终身档案》,志愿者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条  可以依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志愿者评选,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临沂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慈善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慈善志愿者证书”,佩戴“星级志愿者标志卡”。

第二十一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志愿者,可获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志愿者,可获终身成就金星奖,由临沂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的奖励及“星级”的评选,可由各县区慈善总会和各团队(协会)负责推荐,市慈善总会志愿者筹募工作部审核,报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每年举行工作总结或晋星、表扬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慈善总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慈善志愿者根据志愿者团队(协会)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依法由相关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团队(协会)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冒用慈善志愿者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市慈善总会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慈善志愿者在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慈善志愿者在活动时违反工作纪律,给慈善志愿者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市慈善总会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  起施行,此前本会相关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