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临沂慈善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英文名: LinyiCity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 LCF。
第三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临沂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联合性、行业性、枢纽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扶弱济困为重点,联合慈善力量,开展慈善活动,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进一步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沂市行政审批局、临沂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临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临沂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联合慈善力量,以社会救助为重点,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服务民生。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政策制订。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二)开展慈善募捐。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或物品支持;接受委托人的慈善委托。
(三)实施慈善救助。组织开展好中华慈善总会“援助药品发放”“幸福家园工程”“慈善文化进校园”等慈善项目;组织开 展好助老、助童、助医、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为弱势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通过乡村振兴项目,惠及并资助困难群众,助力乡村振兴。
(四)参与救灾赈济。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及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五)推动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社会福利、城市治理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开展志愿服务。建立慈善领域现代志愿服务体系,扶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提升志愿者队伍专业能力和水平。
(七)积极兴办实体。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慈善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八)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
(九)组织学习培训。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经验交流。
(十)推动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 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加强市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
(十一)推动行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市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市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二)促进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入本会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本会的为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市慈善总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依《章程》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等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一年及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单位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听取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慈善专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提出本会终止的动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二、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四)决定设立、撤消和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
(六)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七)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出席有关活动,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六)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本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落实和执行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四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七)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良好影响,有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慈善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慈善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慈善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 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理事会 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财产来源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一条 本会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二条 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本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慈善法》要求使用。 重大投资方案经理事会2/3以上同意后执行。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 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 的开支。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 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市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相关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全国慈善信息平台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八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合理设计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慈善项目坚持立项公开、实施公平公正、结果 公示的原则。项目方案包括资金来源、资助标准、使用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确定慈善项目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未按照项目方案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一条 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十二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 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同意;
(二)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三)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四)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8日经临沂市慈善总会 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