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守则
发布时间:2024-05-07
为加强市慈善联合总会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条 坚持捐赠自愿原则,在接受捐赠款物时不得提任何附加条件和要求,严格款物捐赠手续,按实出具捐赠凭证。
第三条 坚持救助规范原则,确保慈善救助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与慈善相关的款物募集、接收、使用和审计等信息应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坚持财务透明原则,严格按财经纪律办事,不弄虚作假,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六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管好用好各项款物。
第七条 坚持严格自律原则,工作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慈善业务的宴请、礼品礼金或发生其他不廉洁行为,不谋私利,不使用善款和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第八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九条 本守则是本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对违反本守则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守则》经临沂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解释权归本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