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明确重大事项的评估和报告备案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临沂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以及总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以相应程序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或理事会进行报告或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障总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总会的运作规范,保护总会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或备案:
(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
(二)章程核准事项;
(三)重大募捐、资助活动的执行情况;
(四)重大风险事项,即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给总会造成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违约责任和事故责任,涉嫌违法违规事件;
(五)重要变更事项,即组织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理事、监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变更。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判定由会长办公会会议进行研究评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秘书长或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由秘书长或办公室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事项进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总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总会造成损失或导致总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总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总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