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八大亮点特色
发布时间:2024-04-01

2021年3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作为地方性法规,立足山东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山东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条例》的诸多条款体现了制度创新或山东实践经验。这部地方立法有着突出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

《条例》提出了“同步登记”的制度创新,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登记、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深入推进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立法价值取向。

亮点二: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

《条例》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亮点三: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捐退出机制。

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申请注销。

亮点四: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同时要求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亮点五: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

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票难特别是捐赠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及捐赠票据开具等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亮点六: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

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

亮点七: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慈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亮点八: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

《慈善法》对遗产捐赠没有单独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遗产捐赠,既遵循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第一千一百四十四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