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慈善总会
单位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事业的发展,规范临沂市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是指以支持慈善事业为目的,由捐赠单位或团体(以下称捐赠方)捐赠资金,在临沂市慈善总会(以下称总会)设立的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机关、驻军部队及其他国内外热衷慈善事业的群体均可在总会捐赠设立慈善单位冠名基金。
第四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用意,主要用于灾害救助、贫困救济、扶老救孤、助医助学和福利、教育、文化、环保、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捐赠方与总会应就捐款规模、使用意向、管理办法等签订《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捐赠方名称;
(二)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规模和捐赠方式;
(三)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和管理要求;
(四)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设立,也可由多方联合设立;可设为某个救助项目的基金,也可设为多项用途的基金;可一次性注入,也可分期注入。
第七条 捐建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规模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其中25%以上为冠名创始基金,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必须为货币资金。慈善总会以单位冠名基金的银行进账单为准,确认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数额。
第八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与捐赠方签订《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协议书》;
(二) 以银行进账单为准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 按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项目,策划救(援) 助活动;
(四)根据双方审定的支出,与捐赠方签订《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使用登记表》,及时支出,并以基金支出数额开具正式捐款发票;
(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宣传报道;
(六)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 捐赠方以慈善总会开具的正式捐款发票数额享受国家有关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由总会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使用时要编制年度预算组织实施,也可以按捐赠方与总会共同约定的办法运行。
第十二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支出(1000元以上)由捐赠方与总会共同审核,总会与捐赠方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从事救助公益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用于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捐赠方使用资金,使用前应填写《慈善单位冠名基金使用登记表》,写明用款理由、对象、金额、时间,与总会协商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受助项目接受资助前,需提交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决算,回执票据要合规合法。
第十六条 受助项目资金按计划拨付,用多少拨多少,不得在受助单位沉淀。
第十七条 对捐赠方通过总会向第三方转捐赠的定向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签订捐赠和转捐赠协议。
第四章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审计结果要向总会监事会通报并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资金追踪反馈制度,以加强基金使用与管理。总会应在每年年终对每个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书面通报捐赠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会与捐赠方有权对定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捐赠方有权向总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总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助人未按协议使用资金和违背协议的,捐赠方和总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捐赠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时,总会应提醒捐赠方及时履行义务。
第五章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褒奖
第二十四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达到100万以上者,总会授予“临沂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单位”,对冠名基金负责人授予“临沂市慈善家”荣誉称号;达到200万以上者,总会授予“临沂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单位”,对冠名基金负责人授予“临沂市杰出慈善家”荣誉称号;达到500万以上者,总会授予“临沂市慈善总会执行会长单位”,对冠名基金负责人授予“临沂市杰出慈善家”荣誉称号。
第六章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协议约定有效期满,或已经完成协议目标时,总会将依据该协议注销该项慈善单位冠名基金,并办理清算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捐赠方确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总会将对该项基金进行清算、销户并收回总会颁发的基金牌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当某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时,总会有权终止该项慈善基金。
第二十八条 终止的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经清算后剩余资金将由总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慈善单位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临沂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08月18日起施行。
2017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