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慈善总会
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个人和家庭慈善捐赠,建立凝聚爱心平台,健全透明慈善机制,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确立设定“临沂市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慈善基金”),特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建立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与临沂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签订协议捐赠规定数额以上善款的个人(家庭),均可建立冠名慈善基金。
(二)捐赠的个人(家庭)拥有设立的基金冠名权,统称为“临沂市慈善总会**(个人或家庭称谓)基金或**(项目名称)基金”。
(三)捐赠基金的个人(家庭)可采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两种方式建立基金。
(四)基金捐赠的数额、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由签定的协议予以确认。
(五)在协议期内,认捐者将认捐的基金按协议要求注入后,该基金即正式建立。
二、冠名慈善基金的认捐额度
(一)建立基金的最低额度为个人(家庭)2000元人民币以上,其中25%以上为冠名创始基金,多捐不限。
(二)认捐基金额全额注入后,认捐个人(家庭)可自愿在签订协议后增加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三、冠名慈善基金的救助使用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的用途以及签订的协议用途执行。主要用于助困、助学、助老、助残、助孤和赈灾等救助项目。
(二)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尊重捐款的个人(家庭)的意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签订协议的约定,可自行确定救助对象,也可纳入总会救助项目统筹使用。在使用前由捐赠方填写《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使用审批表》,写明用款理由、对象、金额、时间,与总会协商审核后即可实施,办理支出(一百元以上)。总会以资金支出数额开具正式捐款发票。
(三)冠名慈善基金如变更协议约定的救助对象和方式,须捐款个人(家庭)与总会协商确定。
(四)对捐赠方通过总会向第三方转捐赠的定向资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签订捐赠和转捐赠协议。
四、捐赠方以慈善总会开具的正式捐款发票数额享受国家有关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冠名慈善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冠名慈善基金认捐注入后,总会以捐款个人(家庭)银行进账单和协议书为准,设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纳入专户专帐管理。
(二)冠名慈善基金的使用,严格履行程序,完善手续,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手续齐备。
(三)冠名慈善基金每笔款使用结束后,总会负责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捐款的个人(家庭)。
(四)总会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基金的建立、注入、使用、变更等情况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五)冠名慈善基金的接收、使用情况定期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六、冠名慈善基金的褒奖
(一)捐建冠名慈善基金的个人(家庭),由临沂市慈善总会颁发冠名慈善基金证书。
(二)个人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一万元(含)以上者,临沂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之星”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五万元(含)以上者,总会授予“杰出慈善之星”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一百万元以上者,总会授予“临沂市慈善家”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二百万以上者,总会授予“临沂市杰出慈善家”荣誉称号。
(三)家庭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二万元(含)以上者,临沂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之家”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十万元(含)以上者,总会授予“杰出慈善之家”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一百万元以上者,总会对家庭冠名资金负责人授予“临沂市慈善家”荣誉称号;捐建冠名慈善基金二百万元以上者,总会对家庭冠名资金负责人授予“临沂市杰出慈善家”荣誉称号。
(四)总会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采取捐赠者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宣传。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临沂市慈善总会。
2017年08月18日